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在我市现有“四证合一”的基础上加快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营造首都良好投资创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本市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四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二、有序做好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核发工作
以我市“四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在统一企业登记申请条件、文书规范、审批流程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措施,为企业登记提供更加**便捷的准入服务。
自2016年9月26日起,新设立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已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随变更登记一并换发。企业申请单独换照的,各登记机关要继续做好简易换照工作。已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过渡期内,原已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和相关部门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