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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生育**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来源: | 作者:zf-100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1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街道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对情况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